关于印发《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8-04 | 浏览: | 分享到: |
各部门、子公司,集团各支部:
《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已经集团公司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瓯江口集团公司委员会
温州市瓯江口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党员领导及干部职工的教育与监督,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廉政谈话类型及对象
第二条 谈话类型
包括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和廉政常态教育谈话等四种。
第三条 谈话对象
(一)任职廉政谈话:对新提任的集团公司科室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谈话,是任职前谈话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廉政警示谈话:根据群众、职工举报,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子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管理人员的谈话,及时进行提醒教育。
(三)诫勉谈话: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中有违纪问题但不具备纪律处分情节的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但具备从轻处理情节的;在案件调查、信访初查、执法监察、审计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自律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度不合格的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四)廉政常态教育谈话:本着交流思想、教育在先、着眼防范、把握政策、注重预防、汲取教训、促进廉洁的原则和谈话对象进行的廉政常态教育谈话,促进廉洁自律。
第三章 廉政谈话内容
第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进行《廉政准则》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教育。
(二)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三)明确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岗位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四)公司领导班子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第五条 廉政警示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针对领导班子及公司管理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其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方向提出希望和要求;
(二)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核实情况向本人转达。
(二)听取被谈话人就举报核实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根据被谈话人陈述和掌握核实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帮助,并提出要求,促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从行为上改正缺点。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表态发言。
第七条 廉政常态教育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谈话对象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情况。
(二)了解谈话对象在本职岗位廉洁自律工作上存在的不足,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章 廉政谈话的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时间:
(一)任职廉政谈话,在任前7天内进行。
(二)廉政警示谈话,在发现苗头时,经集团公司党委领导或纪委领导同意后按廉政谈话分工及时进行。
(三)诫勉谈话,经初核存在问题并经审批后及时进行。
诫勉谈话程序:根据初核情况,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向集团公司党委或纪委提出,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廉政谈话分工进行。
(四)廉政常态教育谈话按分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原则性每年至少安排1次。
第五章 廉政谈话分工
第九条 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集团公司领导或部门、子公司分别组织实施,按“一岗双责”要求,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一)任职廉政谈话
对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原则上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谈话。具体实施由人力资源科具体安排。
(二)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常态教育谈话
1.对集团公司班子分管领导、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层、子公司班子领导一般由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负责。
2.集团公司科室中层、子公司部门经理层,由集团公司班子分管领导负责。
3.其他员工,一般由集团公司部门经理层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章 廉政谈话要求
第十条 廉政谈话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常态教育谈话除外),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谈话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谈话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廉政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五)诫勉谈话前,要向谈话对象下发廉政谈话通知书;谈话时,填写谈话记录;谈话后,谈话人、谈话对象和记录人签字。
(六)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对象整改情况要存入个人档案,集团公司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党政办、组织部、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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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温州市瓯江口投资集团公司委员会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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